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
(2)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申报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工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范围资料(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的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专项申报材料: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品牌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2)上一年度品牌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商标、商标变更证明和商标授权备案等有关资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大于50%);
(4)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5)企业获得专利情况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6)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7)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8)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9)企业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提供《深圳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管理与运行机制、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团队情况介绍等);
(4)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5)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向国家部委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的申报材料;
(2)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牌证等证明材料;
(3)具体实施单位需提供申报单位的指定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3.咨询电话:25110539,25103306,2597967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财政部门)。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备注: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无须专项审计,凭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给予奖励。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取消资助,多次出现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